- 宝鸡文理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信息公开制度(试行)
- 发布时间:2023年6月16日 17:29 发布者:admin 点击数:22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社会公众和宝鸡文理学院师生员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规范宝鸡文理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信息公开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基金会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公开,是指基金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将基金会在开展业务活动过程中产生的信息,通过一定的形式向社会公布的活动。
第三条 基金会将遵循依法、准确、及时的原则,主动披露除依法不予公布的其他应该公布的信息。所有公开的信息应体现及时性、公开性、严肃性、全面性。
第四条 公开的信息资料应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章 信息公开内容和范围
第五条 基金会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应主
动予以公开:
(一)基金会组织机构信息,包括基金会组织架构、理事会成员情况、基金会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等;
(二)基金会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三)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
(四)基金会年度审计报告;
(五)基金会主要公益活动项目信息;
(六)基金会动态信息或相关新闻;
(七)其它允许公布的基金会相关信息。
第六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涉及知识产权;
(二)涉及基金会、关联方以及捐赠方秘密或个人隐私;
(三)阶段性信息或处于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的信息;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布的信息。
第七条 捐赠人有权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第八条 基金会信息公开工作情况应列入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基金会财务会计报告未经审计,不得对外公布。
第三章 信息公开的途径和要求
第九条 基金会公开信息的主要途径有:
(一)基金会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工作简报及宣传资料;
(二)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以及其他主流媒体(电视、广播、报刊)等;
(三)其他传媒途径,包括合法的网络媒体、移动传媒、电子邮件和专题活动等。
第十条 基金会接受社会公众对公开信息的查询和申请。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获取基金会信息,应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向基金会秘书处提出申请。申请人的申请应包括申请人的姓名和单位名称、联系方式以及申请公开信息的内容描述、目的及用途等。申请人向基金会申请公开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基金会有权将相关证明文件复印留存。
第十一条 对于公共媒体上出现的对基金会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的消息,应当及时公开说明或者澄清。
第十二条 信息公开的时限要求:
(一)有明确的信息报送和公布时限要求的,按照时限要求公开信息;
(二)凡属主动公开的信息且没有明确时限要求的,基金会当在该信息形成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
(三)对于信息公开的查询和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受理部门应该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受理部门应该将申请转至相关部门,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信息管理人应将申请转给基金会秘书处,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四)申请公开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基金会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三款规定的期限内;
(五)基金会受理信息公开申请,一般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提供的,可以通过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六)基金会已经明确不予公开或提供的信息,将不再以任何形式公开或提供。
第四章 信息公开实施与监督
第十三条 基金会秘书长负责基金会的信息公开工作,包括审定信息公开工作有关制度,研究决定信息公开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并推进基金会信息公开工作。
第十四条 基金会秘书处应对工作中产生的信息进行有效管理:
(一)基金会秘书处负责对基金会公开信息统一管理,定期监测工作人员负责管理并已经披露的信息,必要时向基金会秘书长提出信息披露的意见和建议。对于已经公布的信息,制作信息公布档案,妥善保管;
(二)基金会各岗位的在岗人员负责保存、整理和上报其工作中产生的各类信息,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披露。
第十五条 基金会信息公开工作服从宝鸡文理学院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和上级管理机关的领导和指导,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及社会各界的监督,了解服务对象对信息公开工作的反应,对发现和存在的问题应当认真研究,积极整改。
第十六条 对公共媒体上出现的对基金会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的消息,信息公布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开说明或澄清。
第十七条 基金会发现已公开的信息(包括基金会发布的信息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基金会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
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通告、补充通告或澄清通告。
第十八条 基金会秘书处或者个人有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制度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信息公开违规,给基金会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应立即整改;情节严重的,应给予责任人批评、警告,直至解聘的处分,并可根据损失情况提出适当的处罚与赔偿要求,直至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信息内容的;
(三)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四)在信息公开中隐瞒或捏造事实的;
(五)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的;
(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冲突时,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