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文理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宝文理教基【2019】1号
宝鸡文理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宝鸡文理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财务管理,维护捐赠人、受益人和基金会的合法权益,提高基金会的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水平,保证基金会公益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基金会管理条例》《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和《宝鸡文理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坚持严格管理和合理使用捐赠资金,在合法、安全、有效的前提下进行资金的投资运作,以支持公益事业发展和基金会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三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基金会事业发展的需要,如实反映基金会的财务状况,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增值效益,对基金会的财务活动进行事前、事中、事后全方位的管理、控制和监督,为基金会的重大决策提供依据。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与职责
第四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分工负责,责权结合”的原则。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五条 基金会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定期审议基金会财务工作报告,并决定财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在理事会休会期间,由理事长授权秘书长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 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核算基金会财务收支,履行会计监督责任。基金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七条 基金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人员岗位职责,做到岗位明确,以岗定责,权责分明。
第八条 会计人员应加强会计业务的学习和训练,提高业务素质,必须每年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第九条 基金会主动接受主管部门、主管税务机关、社会审计单位等依法进行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 财务人员岗位职责
第十条 出纳岗位职责
1.依法按章办公。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遵守《会计法》的规定,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和基金会制定的有关财务会计工作的各项制度;会计人员对不合理、不真实、不完整的原始凭证和违反国家财务制度规定的收支,应坚持原则,拒绝办理,并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
2.现金管理工作。按规定设置现金日记帐,收付现金须及时逐笔登记,做到账款相符;现金开支需符合规定范围,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的业务应通过银行办理转帐结算。
3.存款管理工作。按规定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做好银行存款、取款和结算工作,并及时逐笔登记;熟悉银行各种付款方式和凭证填制,严格按照银行存款管理规定办理银行结算业务。
4.票据管理工作。按规定做好银行结算票据的登记、领购、填制、保管、回收、缴销工作;借用转帐票据要在借款单上注明票据编号,每月终了前,认真清理催办借出银行结算票据,防止丢失或长期不办理报账手续。
5.印章管理工作。严格按规定管理财务印章,妥善保管本基金会财务专用章和现金收讫、现金付讫、转帐收讫、转帐付讫等相关印章。
第十一条 会计岗位职责
1.依法按章办公。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遵守《会计法》的规定,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民间非盈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和基金会制定的有关财务会计工作的各项制度;会计人员对不合理、不真实、不完整的原始凭证和违反国家财务制度规定的收支,应坚持原则,拒绝办理,并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
2.会计核算工作。按规定设置总账、明细账及辅助账(页),做好业务会计凭证填制、会计账簿登记工作;每月按时结账,及时清理往来账目;及时、完整编制财务报告。
3.资金管理工作。严格按规定会同出纳到开户银行营业柜台办理大额存款和理财等业务,妥善保管银行存款预留印鉴卡片、定期存款凭据和有价证券,确保资金安全;定期核对银行账户及存款余额,及时、准确地做好结息工作。
4.会计监督工作。定期进行财产清查;定期检查财会制度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领导报告、提出建议;对基金会制定的预算、财务计划、业务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5.票据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管理使用规定,做好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登记、领购、填制、保管、回收、缴销工作。
6.档案管理工作。严格执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妥善保管会计凭证、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档案资料,并在工作调动、岗位调整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二条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基金会设立本会专用的人民币账户和外汇账户。本会基金的使用将严格按照本会业务范围的规定,不得挪作他用,并严格执行会计和审计制度。
第十三条 基金进入基金会账户后,应单立科目、单设项目进行核算,并严格按照捐赠单位(捐款人)与本会(或学校相关部门)签署的捐赠协议使用。按照协议要求,定期向捐赠单位(捐款人)报告该基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 基金会接受非现金捐赠(固定资产、股权、无形资产、文物文化资产等),在实际收到后,以捐赠方提供的有效凭据(发票、报关单、其他确认捐赠财产的证明等)开具捐赠票据并以确认的公允价值入账。无有效凭据的,应由具有合法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的评估确认入账价值。无法评估或经评估无法确认价格的,不得计入捐赠收入,不得开具捐赠票据,应当另外造册登记。对于基金会接受的劳务捐赠,不予确认为收入。
第十五条 受赠财产未经基金会验收确认,由捐赠方直接转移给受益方或者其他第三方的,不得作为基金会的捐赠收入,不得开具捐赠票据。
第十六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应确保公益性,不接受对捐赠方构成利益回报条件的赠与和不符合公益性质的赠与。不得直接宣传、促销、销售企业的产品和品牌。不得将基金会的名称、公益项目品牌等用于非公益目的。
第五章 费用管理
第十七条 费用按照功能分为业务活动成本和管理费用等。
第十八条 业务活动成本(公益项目支出)
1.限定性捐赠项目由教育发展基金会按照捐赠单位(捐款人)与本会签署的捐赠协议执行。凡协议中已列明基金使用范围、金额和支付时间的,在协议生效后即执行。
2.非限定性捐赠项目由理事会研究确定用途及项目使用计划,用于与基金会宗旨和业务范围相符的领域。
3.限定性及非限定性捐赠均由教育发展基金会监督,以保证严格执行捐款使用协议。
4.基金会用于公益事业的支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使用,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
5.公益项目支出的审批权限
(1)限定性捐赠项目在协议生效后由基金会理事长审批。
(2)非限定性捐赠项目在20万元(含)以下的由理事长审批;资助项目在20万元以上的,由理事长与一名监事联签。
第十九条 管理费用的支付
1.管理费用核算基金会为组织和管理其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2.管理费用包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出当年总支出的10%。
3.管理费用支出的审批权限:5万元(含)以下的由理事长审批;金额5万元以上的,20万元(含)以下的由理事长与一名监事联签;金额20万元以上的经理事会审议后理事长审批,100万元(含)以上的大额资金使用需先报告校务会,经理事会审议后理事长审批。
第二十条 基金会工作人员若为宝鸡文理学院在职教职工,则不再从基金会取酬。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得报酬。基金会聘任的非宝鸡文理学院在职人员可从基金会领取一定的薪酬。
第六章 会计核算管理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设置会计科目,会计期间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会采用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会计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如实反映基金会的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和现金流量信息。
第二十二条 原始凭证是一切经济业务发生或完成时取得的,是进行会计核算的重要资料。每一项经济业务发生都必须取得原始凭证。对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是:真实可靠,取得及时、内容完整清楚,具有合法性与完整性。会计人员必须认真审核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和正确性。
第二十三条 记账凭证是登记账簿的基础,为保证会计账簿能够真实地反映经济业务活动的本来面貌,确保会计资料真实完整,记账凭证必须统一格式,以原始凭证为依据。填制凭证必须符合会计制度要求,要连续编号,记录明确,签章齐全,会计科目运用准确,摘要简明,附件数量完整,文字清晰,对应关系清楚,数字内容与原始凭证一致。
第二十四条 基金会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要求设置会计科目,并结合基金会的实际情况,增加相关的二级、三级会计科目。
第二十五条 会计报表是反映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业务活动成果的书面文件。编制会计报表要做到数据真实准确、内容完整、编报及时。
第七章 内部借款制度
第二十六条 为了加强基金会基金管理,防止资金占用,规范基金会借款行为,避免坏账损失。任何个人不得因私和挪用公款。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借款,因公确需借款的,根据需要填写借款手续并经理事长签字同意方可办理借款手续。因公事出差的报销标准参照行政事业单位的有关办法执行。
财务人员应加强对应收及暂付款的管理,及时清理、收回或结清应收和暂付款项。
第八章 现金和银行存款管理
第二十七条 现金是指存放在财务部门,由出纳人员保管的库存现金,包括人民币和外币。基金会必须严格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现金的收付。
第二十八条 库存现金是为保证日常零星开支的需要,允许留存的现金最高限额一般为当天的零星开支需要量,超过库存限额部分应在当天解缴银行。
接受捐赠、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发生的现金收入应及时送存银行,不得坐支现金;不得用不符合规定的凭证顶替现金,即不得白条抵库;不得谎报用途套取现金;不得公款私存。
第二十九条 现金要做到日清月结,每日业务结束后,出纳应将库存现金与现金日记账余额进行核对是否相符。会计应不定期对现金进行盘点,确保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如发现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不符,须及时查明原因。
第三十条 银行存款是指存放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货币资金。不属于现金结算范围的款项支付应全部通过银行进行转账结算。
第三十一条 取得的货币资金收入必须及时全额入账,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账外设账,严禁收款不入账。
第三十二条 不准签发空头支票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
第三十三条 会计每月核对银行存款,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并经会计主管复核。
第三十四条 出纳应根据审核无误的记账凭证办理货币资金收付款业务,每月结束后打印科目汇总表和现金、银行存款科目余额表。
第九章 票据及财务印章的管理
第三十五条 票据是指公益事业捐赠票据、银行空白票据。
第三十六条 银行空白票据事先不得加盖银行预留印鉴,对领购的银行票据应进行及时登记并妥善保管,作废的银行票据应加盖“作废”章。
第三十七条 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由专人保管。管理员应设置票据领用登记本,做好票据的领购、使用和核销登记工作,并对每一张捐赠票据的开立做好登记以便备查。会计应不定期对票据的领购、开立、核销进行监督检查。作废的票据应将所有联次订在一起,盖上“作废”章。
第三十八条 银行预留印鉴必须分开保管,不得随意放置或携带外出。预留授权私章由会计保管,财务专用章由出纳保管,严禁一人保管全部印章。
第十章 资金投资运作管理
第三十九条 基金会按照国家、学校和基金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加强基金会资金管理,合法、安全、有效地运作资金,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四十条 基金会用于投资运作的资金由基金会留本基金和暂时不需使用的沉淀资金组成。
第四十一条 基金会的资金投资运作以银行定期存款和购买国债等低风险金融产品为主,可以适当购买股票、金融理财产品等有价证券,或者少量参与固定资产投资和股权投资。
第四十二条 基金会进行委托投资,应当委托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进行。投资计划报基金会理事会进行集体决策,同意后方可执行。投资结果须向理事会汇报,投资责任由理事会承担。
第四十三条 基金会的投资收益必须足额纳入基金会统一账户进行管理,确保用于符合公益宗旨的方向。
第十一章 财务会计报告制度
第四十四条 基金会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报告,定期报送业务主管部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向捐赠人报告基金使用情况。
第四十五条 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机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和现金流量表,同时包括会计报表附注,说明机构采用的主要会计政策、会计报表中反映的重要项目的具体说明和未在会计报表中反映的重要信息的说明等。
第四十六条 对外报送的会计报表,应由秘书长审阅并经理事长批准后方可报送。
第十二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四十七条 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等会计核算的专用资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具体包括:会计凭证、账本、固定资产台帐、其它辅助账簿、财务报表、银行对账单、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存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等。
第四十八条 基金会会计档案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实行专人管理。会计档案由财务部门负责整理归档。
第四十九条 基金会会计档案不得外借,遇有特殊情况,须经财务主管领导批准后,可以提供查阅或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
第五十条 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销毁时,应严格审查,由财务部提出销毁申请,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经基金会理事会决定批准同意并签署意见后办理。但对其中未了结的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应抽出另行立卷,保管到结清债权债务时为止。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宝鸡文理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