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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文理学院捐赠奖励办法(试行)

日期:2021年12月08日 | 浏览次数:3387次

  为了鼓励捐赠,拓宽办学筹资渠道,促进学校事业发展,根据《宝鸡文理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认定的捐赠是指学校通过宝鸡文理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接收的用于学校事业发展的海内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的货币资金,接受的图书及全新的教学仪器设备、车辆、办公家具等实物捐赠,以及未变现的股票、股权等投资收入等。各类捐赠应符合合法性、公益性、无偿性的条件。

  第二条 宝鸡文理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作为学校接受社会捐赠的主体,代表学校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各类社会捐赠资金一律进入教育基金会银行账户统一管理,各类实物捐赠、投资收入等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用途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 学校对于获得的各类捐赠(单笔不低于等值人民币1万元)设立专项奖励基金,列入学校年度部门经费预算,专门用于对校内筹捐单位或个人进行奖励。

  专项奖励遵循“分年统计、逐项核定、正向激励、公平公正、统筹管理、强化监督”的原则,体现“多受捐、多奖励” 的激励导向。

  第四条 奖励对象及方式

  (一)对二级单位或个人直接引进的“非限定性捐赠收入”,学校按照捐赠收入金额的10%予以奖励。

  (二)对二级单位或个人介绍引荐,由学校出面达成的“非限定性捐赠收入”,学校按照捐赠收入金额的5%予以奖励。

  (三)学校对于各二级单位或个人的奖励列入学校绩效工资总额,不占用本单位绩效工资额度。

  (四)同一捐赠不重复计算奖励;校友工作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不参与捐赠的奖励,由学校纳入年度目标管理与奖励的范围。

  (五)专项奖励基金按照自然年度募集的捐赠资金,以及实物捐赠和投资收入的价值进行认定与分配,其中实物捐赠、投资收入按照捐赠协议和实际获得捐赠后捐赠协议双方认可的价值予以认定。

  第五条 每年第一季度,学校财务处会同宝鸡文理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对上年取得的捐赠进行性质认定并统计,核定专项奖励总额。

  第六条 学校人事处会同宝鸡文理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审核各二级单位在专项奖励额度内确定的奖励人员名单和金额,制定具体奖励方案,报校长办公会审定;涉及“三重一大”事项的,按照《中共宝鸡文理学院委员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试行)》执行。 

  第七条 学校人事处会同财务处进行绩效额度及资金安排,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原则上于第一季度完成奖励发放工作。

  第八条 捐赠奖励工作应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如发现违规违纪问题应进行严肃查处。

  第九条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起试行,由财务处、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