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完善宝鸡文理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制度建设,规范工作行为,安全有效地使用基金会证书,根据基金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基金会的一切证书,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会获得的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书、捐赠证书、表彰证书、评估证书等相应的正(副)本及其存档件(复印件)和基金会颁发的捐赠证书、荣誉证书、表彰证书、聘书,以及加盖基金会印章的证明性文件等。
第三条 基金会秘书处须将相关证书展示悬挂,非展示性要求的证书由秘书处办公室安排专人妥善保管。若证书保管员离职,须办理相应的交接手续。
第四条 证书保管员应定期检查和维护证书,保证证书的完整无缺,不得私自将证书带离办公室。基金会年检签章、换证等特殊情况需携带使用证书时,须经基金会秘书长批准。如遇损坏、被盗等情况,须及时向秘书长汇报。
第五条 证书原则上不得外借,如确需外借,经秘书长批准后,办理证书外借手续,双方签字确认,用完立即归还。
第六条 证书的归档参照基金会档案管理制度执行。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基金会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