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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文理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志愿者管理办法(试行)

日期:2023年06月16日 | 浏览次数:3011次

  为促进基金会公益事业的发展,保障参与公益活动志愿者的合法权益,依照相关规定以及本基金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宝鸡文理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注册登记、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人员。

第二章 志愿者条件

  第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者可以申请成为基金会志愿者。

  (一)年满十八岁,热心公益事业,不考虑物质报酬;

  (二)具备参加志愿服务相应的基本能力和身体条件;

  (三)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  志愿者招募

  第三条 基金会根据工作需要招募志愿工作者,按照程序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一)申请人向基金会提出申请,如实填写《宝鸡文理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志愿者登记表》;

  (二)基金会办公室对申请人审核合格后,颁发志愿者工作证。

  第四章 志愿者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基金会志愿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权了解基金会概况及参与志愿服务的具体工作,自主决定是否参加志愿活动;

  (二)有权要求作为志愿者在基金会注册登记;

  (三)有权参加基金会基于志愿服务进行的教育和培训;

  (四)有权要求基金会提供从事志愿服务的必要条件和安全保障,并协商解决在志愿服务期间遇到的实际问题和困难;

  (五)有权在志愿活动中要求保持自己的人格尊严,维护和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伤害;

  (六)有权就志愿服务工作对基金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有权申请注销志愿者身份。

  第五条 基金会志愿者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有义务配合基金会就志愿服务进行的资格审查并按基金会要求注册登记;

  (二)有义务遵守基金会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基金会基于志愿服务而进行的工作安排;

  (三)有义务按照基金会要求参加基金会提供的培训;

  (四)有义务诚信对待所参与的志愿服务活动,在服务期内完成承诺的志愿服务工作;

  (五)有义务在志愿活动中自觉维护基金会、志愿者形象及公益活动的声誉;

  (六)不以志愿者的身份或者志愿服务的名义从事任何以营利为目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五章 志愿者服务范围及要求

  第六条 志愿者服务范围:

  (一)在基金会办公室从事相关事务性工作;

  (二)协助基金会完成各项大型活动志愿服务工作;

  (三)经基金会同意,从事项目策划、组织以及相关志愿服务;

  (四)完成基金会其他公益工作。

  第七条 志愿者工作时必须佩带志愿者工作证,使用期间保持工作证的整洁、完整,活动结束后及时将工作证交还基金会办公室工作人员。

  第八条 志愿者工作期间妥善保管基金会所属的各类物品,不得损坏、丢弃或据为己有。活动结束后,将有关物品统一交还基金会办公室工作人员。

第六章 保障和激励

  第九条 基金会为志愿者提供以下保障:

  (一)确因工作需要,由基金会提供工作期间餐饮;

  (二)提供因工作关系而发生的差旅费等。

  第十条 基金会根据工作需要评选优秀志愿者,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基金会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