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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文理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日期:2023年06月16日 | 浏览次数:2943次

  为进一步规范宝鸡文理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工作,确保基金会的业务主管单位宝鸡市民政局、登记管理机关宝鸡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能及时准确掌握并妥善处置紧急重大事项,促进基金会重大事项决策的科学化与规范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基金会以下重大事项应当报告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一)开展学术交流、组团出国考察等活动;

  (二)与有关部门举办大型公益慈善活动;

  (三)基金会主要领导、理事会、监事会人员变更;

  (四)基金会章程制定、修改;

  (五)基金会设立或撤销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基金会注销登记。

  第二条 上述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的重大事项,由基金会秘书处填写上报材料,由秘书长向理事长报告,经理事长审批通过后再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三条 基金会每年年度检查时,通过《宝鸡文理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宝鸡文理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年度审计报告》《宝鸡文理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年度专项信息审核报告》等材料,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有关情况。

  第四条 基金会以下重大事项应当报告基金会理事会:

  (一)涉及基金会各种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

  (二)基金会资本运作、重大投资、公益项目等事项;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认为必须经过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问题。

  第五条 上述向基金会理事会报告的重大事项,由基金会秘书处汇总后向理事会报告。

  第六条 基金会主办的重大活动如出现重大问题,或遇重大突发事件,必须在第一时间内逐级报告,理事会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有关情况。

  第七条 对于重大事项报告中出现的各类违规、违纪行为,实行责任追究,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第八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九条 本制度经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